分享 | 垃圾计量收费陆续展开!10省份出台“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北京市
2021年9月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19号)》,宣布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统一实行计量收费。其中,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将上调至300元/吨。
广东省
2021年9月2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提出3点意见,包括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加快推进厨余垃圾收运监管体系建设等,要求各地市一并贯彻执行。
《指导意见》要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对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制定调整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推进工作方案,尽快调整出台本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全省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积累经验。
甘肃省
2021年9月27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兰州市作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将尽快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陕西省
2021年9月13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非居民厨余垃圾推行计量收费。
《意见》提出,西安市、咸阳市要在非居民厨余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收费管理办法。其他城市要摸清底数,适时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改革。
山西省
2021年12月,山西省发改委、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山西省将加快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制度。
通知指出,太原市作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要在2022年底前出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政策,开展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试点,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全省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积累经验。
新疆自治区
2022年1月,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印发《自治区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明确各地要尽快完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基础设施,力争到“十四五”末,新疆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全面建成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机制改革。
江西省
2022年2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将加快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制度,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分步有序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
南昌市、宜春市力争在2023年6月底前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2024年6月底前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立健全等情况,加快推进工作。
福建省
福建省部分地方对非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要求福州和厦门在2023年底前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福州市对生产性企业的生活垃圾收费为35元/吨,对学校、医院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收费为18元/桶。
浙江省
浙江省大部分设区市已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制度,力争到2022年底前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乐清市探索对具备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收费标准为60元/吨。
宁波市出台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22年4月1日起对宁波市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实施。其中厨余垃圾收费标准: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文章来源:环卫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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